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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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33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蔡宗翰
相 對 人 郭瑞麟即瑞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,060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
訴字第1586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
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,060元,因此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
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,06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
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
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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