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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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43號
聲 請 人 瀚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信誼
相 對 人 山海明永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庭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02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
幣203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
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
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06
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203萬元,並以
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0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受擔
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,
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、提存書、歷審裁
判暨確定證明書(以上均為影本)及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
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02
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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