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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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50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 理 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曾綉純
相 對 人 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薏婷
相 對 人 許書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4,958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
訴字第1308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
帶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本件聲請人預納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4,958元,因此,相對人應連帶
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,958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
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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