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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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
聲 請 人 陳俐瑤 住○○縣○○鎮○○街000號
相 對 人 陳進德
上列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無資力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
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
項、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
家親聲第72號受理在案,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,又聲
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就該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
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
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。另觀諸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,依
形式觀之,非顯無准許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温菀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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