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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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22號
聲 請 人 雷桂香
相 對 人 雷富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
,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
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
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(即本院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案件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
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
以為釋明,且其所提起之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
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趙佳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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