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聲請閱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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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 何素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受讓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對債務
人即相對人何素薇之債權,現為何素薇之債權人。因相對人
現已受輔助宣告,其輔助人已陳報財產清冊,為確保聲請人
之債權,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32號卷宗,以明債
務人之財產狀況。
二、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聲
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,民事
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,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
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始得為之。而所謂有法律上
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
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
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於家事訴訟
事件亦準用之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並非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32號監護宣告事件
之當事人,自屬第三人,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
定,聲請閱覽卷宗,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
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文件,且聲請人僅係該案當事
人何素薇之債權人,就上開事件僅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並
不具有對訴訟卷內文書之法律上利害關係,加以上開事件之
卷宗內文書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,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。
準此,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732號監護宣告
事件卷宗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珮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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