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聲請閱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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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,因相對人與第三
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前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
受理並判決在案,聲請人乃具狀聲請執行相對人於本院之提
存金,惟提存所函覆本件領取有給付條件,需提出完稅證明
等資料,前開資料非聲請人可領取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
2條第1項規定,聲請閱覽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。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
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
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
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第
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,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且經法
院裁定許可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並非上開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,而依其
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一情,僅可認其與分割遺產事件具
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惟尚不足認其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法
律上利害關係,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
意閱覽卷宗之證據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曾啓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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