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聲請?避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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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
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丁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之0號
戊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上列聲請人因與已○○、庚○○間分割遺產事件(本院111年度家繼
訴字第111號),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
務有偏頗之虞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,同法第33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係指法
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
之交誼或嫌怨,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
判者而言;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,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
明之證據不為調查,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,或進行訴訟遲
緩,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84
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上開迴避之原因,依同法第34條第2
項、第284條規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分割遺產
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應先就被繼承人辛○○之遺產範圍為
調查,聲請人請求調閱被繼承人現金提領明細,承審法官羅
詩蘋(下稱承審法官)當庭詢問對造訴訟代理人沈朝標律師
需多少時間準備,並應允對造訴訟代理人2個月提出之時限
;112年8月3日承審法官詢問聲請人是否要向桃園縣楊梅區
農會(下稱楊梅農會)調取被繼承人之遺產現金、現金取款
條等資料,聲請人說要,聲請人乙○○並表示願意負擔徵信費
用,承審法官當庭詢問對造訴訟代理人可以協議和解否,對
造訴訟代理人表示會;112年12月12日聲請人請示法官向楊
梅農會調取資料一事,承審法官表示會去徵信,庭審中聲請
人認為法官有誤導趨向,承審法官當庭詢問對造訴訟代理人
下回開庭訂在113年1月23日方便嗎?承審法官公然明示,有
違法官倫理規範,並有偏袒對造之情形,爰依同法第33條第
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。
三、經查,法院如何調查證據及開庭期日之排定等事項,均屬法
律賦與承審法官訴訟指揮之裁量權限。觀諸112年2月14日言
詞辯論期日,沈朝標律師係表示將於2週內就乙○○提出之楊
梅農會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示意見,非聲請人所述之2
個月,又承審法官為確認兩造有無和解之可能性及避免當事
人委任之律師於欲排定之庭期已有他案期日致無法到庭,詢
問律師是否能促進兩造和解及開庭期日是否可行,均核屬正
當之訴訟指揮,聲請人執此主張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
虞,容有誤會。依上,聲請人上開主張,均屬承審法官審理
本案訴訟之曉諭發問、證據調查與否及訴訟指揮權行使是否
適當之問題,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釋明
承審法官與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對造
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,或與聲請人有何嫌怨,或其他有何在
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,僅以承審法官進行調查
證據、訴訟指揮等事項,主觀臆測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
而聲請法官迴避,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
要件不合。是聲請人本件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
法 官 呂明坤
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啓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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