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監護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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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
抗 告 人 温玉美
相 對 人 姜義斌
關 係 人 姜禮川
姜玟如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
月26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審聲請人姜玟如聲請對相對人姜義斌(男,民國00
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為監護宣告
,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58號裁
定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,惟相對人已
於112年11月27日死亡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
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。是以,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
中死亡,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,依上揭規定
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
法 官 林文慧
法 官 林曉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
告,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
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甘治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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