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拍字第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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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拍字第34號
聲 請 人 簡慶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陳華妹、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間請求拍
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池陳華妹、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
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三、請表明聲請狀所附由池陳華妹所簽發之面額150萬元之
本票提示日。
四、請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,准予拍
賣。
五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、依據及經
相對人、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六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依如後所示之附表
更正)。
七、具狀敘明相對人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是否為系爭土地
之現所有權人之一,並提出足資認定之「證明」文件,
若無證明文件,請撤回相對人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部
分。
八、能證明相對人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亦為系爭土地之現
所有權人之一,請同時提出王勢勛(原名:王建榮)具名
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。
九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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