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拍字第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拍字第39號
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以慶、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建
隆、郭盈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。
二、請提出鍾以慶、廖建隆、郭盈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
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)
。
四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最新「第一類」登
記謄本。
五、表明本票之提示日(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,系爭票據雖
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舉
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)。
六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、借款金
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、依據及經相對人、債務人
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七、請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
拍賣。
八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