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拍字第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拍字第9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**、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
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山豐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、相對人許
**最新登記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
含土地及房屋)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、更正聲明為:相
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、更正為如附件所示
之不動產附表;按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,聲請人應
自行核對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、面積、權利範圍
與聲請人提供之土地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;本裁定後檢具
附表僅供參考、提出已催告相對人、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
額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、依據及經相對
人、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
已於113年1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
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