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訴訟救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
聲 請 人 邱明道
相 對 人 邱進賢
邱垂境
邱垂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
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
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
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
獲得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(最高
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聲請人對被告邱進賢等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(本院
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),業經本院認其欠缺當事人適格,
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
之訴在案。揆諸首開說明,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即屬顯無勝
訴之望,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謝喬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