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吳俊儀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
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寶霞
附表:
一、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及支出
(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),並請提出相關所得、收入、
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。
二、請聲請人陳明其所租房屋與何人同住?是否共同分擔租金費
用?分擔情形為何?另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(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吳承曄、吳承晏、吳鵬昇
)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、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
,其金額若干(提出領取補助證明)?
四、請釋明聲請人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契約外,
有無其他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(
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
)?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
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?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?該
保單價值,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如無,請提
出切結書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(如
:伙食費、油資費、水、電、瓦斯、日常支出等)。
六、請聲請人說明其主張單獨負擔受扶養人吳承曄、吳承晏扶養
費之原因為何?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。
七、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
債權為30萬元,擔保物為汽車,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
30萬元;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30萬元,擔保物為
機車,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30萬元,請聲請人確認其
名下所有汽、機車,是否業經強制執行?若有,請提出拍賣
資料,並說明清償金額為何?若無,聲請人是否願先將上開
動產抵押物先交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實際債權人為合
迪股份有限公司)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動產擔保抵
償,再將剩餘未償金額列入更生債權?
八、請確認如准予更生,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?欲以何種收入
用以清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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