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聲請復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許美善
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許美善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
: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
確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
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
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
債條例)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
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核發確定證明書
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聲請准為復權等語
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
件卷宗核閱屬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
其向本院聲請復權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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