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報告或陳報事件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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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
聲 請 人 林誠清
相 對 人 林徐九妹
關 係 人 林宥心
上列聲請人聲請報告或陳報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
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
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,民法第1099條第
1項定有明文。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,此觀
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,已不
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,現已安排於護理之家受照顧,
有關護理之家費用及其生活開銷由聲請人支付,故由聲請人
聲請監護宣告。現相對人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
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、關係人
林宥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因林宥心不願配合會同開
具財產清冊及簽名,故財產清冊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
簽章。爰陳報由聲請人立冊之相對人財產清冊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林徐九妹為受監護宣告人,經本院以112年度
監宣第545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
林宥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,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
稽。依前揭規定,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,應由聲請人與法院
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共同將相對人之財產,開
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,然聲請人所開具之財產清冊並未經會
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核對簽章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月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是聲請人未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宥心即逕自向法院陳報,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珮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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