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42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票字第427號
聲 請 人 賴育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國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本票
得請求自「到期日」起算之利息。台端聲請狀聲請自
「提示日」起算利息,惟本件「提示日」不明,請具
狀《分別 》表明《各本票之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
起算日。(註:請求起息之日期,須在系爭本票所載
「到期日」以後(包括到期日當日),方能起算利息
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
全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