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票字第4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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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票字第428號
聲 請 人 吳彥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登峰(原名:王靚凱)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表明請求利率為何?(法定利率為6%)
二、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聲明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
惟未表明提示日,請填載本院之附表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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