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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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8號
聲 請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
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強
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經法院通知於民國113年2
月20日進行拍賣,又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之建物,其中坐落
於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657建號、同小段657-1建號
並非相對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聖諄公司)之財產,所
有權尚有爭議,聲請人業對聖諄公司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,
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理在案,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
強制執行,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。爰聲請准予裁定
供擔保後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法院依上開規定,准
予停止強制執行者,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,且該強制
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,始足當之。如係對於尚
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,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
執行程序,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(最高
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:聖諄公司未以任何執行名義於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聲
請強制執行之事實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。復
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,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
(含併案債權人及抵押權人)為王依婷、榮民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、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、順臆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土
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協明化工股
份有限公司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、桃園市政府地
方稅務局中壢分局、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塑能源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、銘耀精機有限公司、錦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,可知聖諄公司並無以系爭執行事件開啟執行程序,至為灼
然。則聲請人主張已對聖諄公司提起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為
由,聲請對聖諄公司停止系爭執行事件,顯然與前揭規定不
符,不應准許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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