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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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5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晴愉即林秋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
補即駁回其訴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620元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,671
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。
二、記載完整被告姓名、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:
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姓名及地址不完整,亦未將林傳泉
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被告,本院已調閱分割繼承登記相關資
料附卷,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,補正之起訴狀及後附書
證均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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