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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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9號
原 告 伍佳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
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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