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4
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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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號
原 告 顏妤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決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7,335元:
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,屬財產權訴訟
,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
,應以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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