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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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湶貿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俐瑛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
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923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無從以起訴狀單
方合法委任陳欽豪為訴訟代理人,不生委任效力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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