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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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號
原 告 張改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彼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
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
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。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,其擔保債務為新臺幣(下同)30
0萬元,而抵押土地之價值,依公告現值計算為3,209,406元,高
於擔保債務金額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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