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債務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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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1號
原 告 蘇啓鈿
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誌君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3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0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原告並應按照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(或影本),及桃園
區龍潭區北坑段1276地號土地之最新、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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