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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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振東
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加計迄至起訴前一日之遲延利息,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9,169,8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,69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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