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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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6號
原 告 徐俊傑
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德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55,243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6,2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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