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1號
原 告 宋承澔
被 告 徐啟禎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
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
文。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
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二、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及自
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參
諸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原告起訴前
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865,227元【計算式:本金800,000元+利息65,227元(
自112年7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1日,按年息16
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,700元,
尚應補繳7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蕭竣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