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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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0號
原 告 葉瓖鋆即國泰汽車修理廠
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
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30,000元,應繳裁判費6,8
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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