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撤銷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27號
原 告 趙啟政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光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
處處長間撤銷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。二、訟
訟標的(法律依據為何)及其原因事實(本件原因事實經過
等)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
形之一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二、依其所訴之
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、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查:本件「蓄水池魚介補採權承購合約書」(
下稱系爭契約)之出售人為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
」,魚介捕採權承購權人為「楊致曾」及「簡義忠」,則原
告既非系爭契約之承購權人,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何明光(即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處長)亦非系爭契
約之出售人,原告究係本於何請求權基礎(何具體之法律規
定)得以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契約?又何以可列自己為原告、
何光明為本件之被告而為起訴?實有未明,顯於法律上無何
理由。
二、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原告之訴核與前開要件顯有欠缺。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補正上開事項,並提出繕本或影
本1份,供本院送達對造,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紘睿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