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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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3號
原 告 李邱春梅
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沒有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3年1
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,並補正被
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,該裁定於113年2月1
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,有該裁定書、送達證
書、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,堪可採認,依前引
規定,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文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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