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
被 告 崑台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松喜
被 告 林佳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,639,940元,及自民國112年7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金。
二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3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崑台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崑台公司)於民國111年4月22
日邀同被告黃松喜、林佳靜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
幣(下同)1,000萬元,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
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,
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6年4月25日止,自實際
撥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,借款利息自
111年4月25日起至116年4月25日止,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(本件為1.595%)加1.705%計付(即年息3.3%
計付),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
計加付違約金。詎被告於112年7月25日後,即未依約還款,
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,尚有本金763萬9,940元未為清償。
㈡被告崑台公司另於111年8月23日邀同被告黃松喜、林佳靜為
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200萬元,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
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授
信約定書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6年8月24日
止,自實際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本金按
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,借款利息自111年8月24日起至
116年8月24日止,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本
件為1.595%)加1.78%計付(即年息3.375%計付),逾期償
還本金或利息時,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加付違約金。
詎被告於112年8月24日後,即未依約還款,依約債務視同全
部到期,尚有本金200萬元未為清償。
㈢又被告黃松喜、林佳靜既為被告崑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自
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
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2份、同意書2份
、授信約定書3份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
表等件影本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13至41頁),又被告已於相
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,亦未提
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
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
所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,對於
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
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。經查,被告崑
台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,尚欠原告前開本金及利
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被告黃松喜、林佳靜為其連帶保證人,
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
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
1、2項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書記官 張禕行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