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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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吳進田
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
複 代理人 李佳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
112年8月9日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: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
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
請人之聲請,於112年8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此經
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又其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12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3
頁)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於法有
據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佩伶
附表
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唐王商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12年5月15日 46,808元 CB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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