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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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5號
聲 請 人 張靜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
請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
催告,並於112年8月30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
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
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
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30日將
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
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
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東姓名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-0 張靜柔 1 150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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