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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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31號
聲 請 人 卓英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
,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
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
之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
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
聲請人之聲請,於112年9月2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此
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又其申報權
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證券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。至聲請人
雖於前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月12日即為本件聲請,惟
依前開規定,其聲請仍有效力,附此敘明。從而,聲請人聲
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家蒨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-00000000-0 1 10,000 2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-00000000-0 1 10,000 3 中台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E-00000000-0 1 10,000 合計 3 3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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