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江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大東
代 理 人 徐鈞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
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
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
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件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
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附件、支票附表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龍明珠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