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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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71號
聲 請 人 魏惠蘭
代 理 人 黃玉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
,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
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股票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
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賴棠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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