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5
離 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2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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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一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黃漢權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
~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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