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2
損害賠償
Q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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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Q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
原 告 乙○○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丁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辦
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林望民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~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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