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1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76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七六七號
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訴訟代理人 陳松星
被 告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,原被告雙方既於契約(授信約定書)中約定以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林望民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~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