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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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
原 告 台灣省農會
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
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
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游紅桃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~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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