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06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9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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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○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○七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黃漢權
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
~B法院書記官 陳淑瓊
~F0
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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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七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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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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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呂瑞泰 │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│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│壹拾萬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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