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07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9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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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六七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八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熊祥雲
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~B法院書記官 游 誼
~F0
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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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六七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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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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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功立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│貳仟柒佰捌拾叁元│NF0一二0五四│ │
│ │司許明忠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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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功立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│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│叁仟玖佰叁拾捌元│NF0一二0五五│ │
│ │司許明忠 │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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