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8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45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
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
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
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文衍正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
五元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
~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