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0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6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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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
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
訴訟代理人 張瑞吉
被 告 乙○○
甲○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
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○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乙○○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
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王美玲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
~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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