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26
(無案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8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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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
原 告 乙○○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
叁佰陸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,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
~B法 官 劉佩宜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
~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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