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2
(無案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
原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榮收
訴訟代理人 吳順彬
被 告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進森
訴訟代理人 韓德鋒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辦
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林望民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
~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