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13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6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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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
原 告 甲○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
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管靜怡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
~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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