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6
(無案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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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○七號
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
劉貹岩律師
被 告 乙○○ 住台北縣蘆洲市○○路二六三巷六號四樓
被 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三段二三0號十三樓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住
右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
盧柏岑律師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
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經我國駐日本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,委任徐嶸文律師、劉貹岩
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法 官 劉佩宜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
~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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