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/09/09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3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○一號
原 告 甲○○
送達代收人 林育如
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
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
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前雖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是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又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十日內補正,而此項裁定已於
同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
法 官 朱敏賢
法 官 張明儀
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
五元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
~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